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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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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王律师作为骨干律师,这些法律条文不可能不熟悉,这里面恐怕还有别的隐情。

“王律师说,之前已经有好几家律所拒接了这个案子,接的话可能有风险。不过利润也很可观,当事人愿意按比例付费,让你决定一下。”面对我的质疑,林菲说。

这个案子的利润就连我也有些心动,几万块钱对于现在的我们可不是小数,足以支撑我们律所几个月的开支了。但隐隐地,总有一种不安围绕着我,想了一下,我才说道:“告诉王律师别着急,去查一下具体怎么回事,咱们再做决定。”

“我去吧。”林菲说,“服农药那孩子跟我是校友!顺便,我把药给你拿回来。”

“行!”我点了点头,看着林菲穿上外套,离开了办公室,脑子里浮现的却是多年前的一个案子。2006年5月,我们代理的一个和百草枯有关的案子。

那个案子的背景有些特殊,当事人一方是一个村子的村委会,而另一方则是一家和村子相隔不远的农药生产厂商。

大概在案发前三年,厂子和村委会签署了土地开发协议,在离村子不太远的地方建立了农药生产车间。厂子主要生产农药百草枯,并雇用了一批村民做工人,解决了村子里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但是没过两年,双方的蜜月期就宣告结束,迅速进入了冷战期。起因则是在农药厂建立不久,村子里就陆陆续续开始有人离世。一年内的死亡总数比农药厂建立以前几年的死亡数量总和还要多,且大多都是突发疾病,在极度痛苦中不治而亡。

有从村子里走出去的大学生就说,这事恐怕和农药厂的生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按这个叫王那厮的大学生的说法,生老病死虽然是自然规律,但在农药厂建立之前,村里去世的人都是自然死亡,因为疾病去世的是凤毛麟角,而且也从来没在短时间内死过这么多人。

百草枯是剧毒农药,这谁都知道。一旦保护措施不力哪怕只是废弃物的不当排放,都可能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灭顶之灾,对人健康的损害就更是无法估量了。

当地村民于是认定农药厂为了控制成本没有对生产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有毒物质渗入了地下,污染了水源,才导致了村民的死亡,要求农药厂支付巨额赔偿。

面对村民的指控,农药厂重金聘请了专业机构对生产线进行了评估。证实厂商的保护措施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排放的废水以及固体垃圾均达到了排放标准,村民的死亡与农药厂的垃圾排放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档案来看,农药厂建成后该村死亡村民的平均年龄是八十岁,远超我国的人均寿命,应该是自然寿命走到了尽头。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厂商还是愿意给家中有人去世的村民每户发放一万元的慰问金,而且这项政策会一直持续下去。

但这恰恰成了村民索取高额赔偿的理由:没有错凭什么那么好心给我们钱?

那份评估报告也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可,因为那是厂商找来的评估机构,是“收了钱的”,结果肯定向着企业。

在村民的要求下,村委会组织人马每天堵在农药厂门口静坐抗议,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让人家生产。

来来回回几个回合后,厂商将慰问金提高到了每户五万,可村民尝到了甜头,竟然将原先议定的每户三十万赔偿金提高到了五十万。

这么一来,厂商就彻底不干了,认为村民是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直接报警将带头的几个人抓捕。而警方也在侦查后认为村委会有敲诈勒索嫌疑,经检察院批准,完成前期侦查后,将此案移交了检察院。

2006年5月,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公诉,法院则在此案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一方的辩护人。

2

这个案子的事实非常清楚,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村委会的做法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厂家的正常生产。至于是否是敲诈勒索,就需要我们展开进一步的调查了。

我是不太愿意接这个案子的,一来我们刚刚打赢的几个官司给律所带来了几笔不菲的收入,虽然其中也有些损失,但我一向没什么上进心,老罗家里要求又不高,对我来说,已经足够给这个大投资方交代了;二来,对于一个事实特别清楚的案子,想要打赢,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老罗并不这样认为,他一向信奉看到的就是他的,没有赚到手就是损失。至于输赢,赢了当然最好,但是只要给够钱,其实输了也无所谓。因此极力鼓动我接下这个案子,大概是上一次帮助沐紫反诉的案子给他的教训还不够,他竟然撺掇我去代理村委会找厂商索取赔偿。

给他撑腰的就是那个天不怕地不怕就怕事不大的静。

“这事你想都不用想,作为农药生产企业,造成污染是必然的,只要能够证实他们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那村民就不算敲诈勒索!”张静把老罗汉堡里的肉挑出来,放到自己的汉堡里,义正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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